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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认证程序

  申请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方可从事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第九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资质自动废止。

  第十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有权自主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向煤矿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中介服务费由委托方支付,中介机构必须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要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参加每个煤矿安全评价项目的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评价资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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