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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监技装字〔2003〕139号)


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确保煤矿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略)

  2、山西省地区编码一览表(略)

  二○○三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制度。凡本省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资质认证。

  第四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本省内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第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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