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帮扶扩大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青政办〔2007〕1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9月16日至19日,我省党政代表团到辽宁省考察学习,期间,青海省人民政府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帮扶扩大合作的协议》,现将这个《协议》印发给你们,请重视加强与辽宁省有关地区、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认真搞好辽青对口帮扶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大力推进辽青两省的经贸、旅游和社会事业合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管好辽宁帮扶资金和项目,使辽宁援助的资金和援建的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帮扶扩大合作的协议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之一,工业门类齐全,基础雄厚;青海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两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前景十分广阔。自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辽宁省对口帮扶青海省以来,辽宁、青海两省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和经贸协作,加强互访交流,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两省间的对口帮扶,全面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经贸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方面的合作。在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等领域,鼓励两省企业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壮大特色产业实力。支持辽宁企业在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开展投资合作,与青海企业共同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和精深加工项目,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方面加强技术合作。鼓励辽宁企业参与青海国有资本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技术改造。
(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现代农业方面的合作。加强优良品种选育和先进种养技术推广合作,共同提高农业发展水平。鼓励辽宁企业到青海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开办分厂,此类企业可享受青海省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劳务协作,在符合劳务用工条件的前提下,辽宁省优先选用青海省劳务输出人员;青海省按照辽宁省的劳务用工条件,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