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1、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当具备其中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分支机构备案,除应当提交
《办法》第
二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分支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估价管理
1、房地产估价机构按
《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2、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在建工程抵押、课税、城镇房屋拆迁、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各类房地产评估的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3、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4、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不具有相应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