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房〔2006〕240号)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令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和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对在本省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的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所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按
《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2、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各市、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需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