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体制改革。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原则,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要在省交通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进行管理。各试点县(市)按照“养护组织企业化、养护生产市场化、养护用工社会化、养护管理现代化”的目标,实行“养管分开、建养分离、事企分离”。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行高效的养护经济实体,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公司通过内部招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管理成本,增加职工收入,逐步实行自负盈亏。各养护生产单位逐步向专业化养护队伍过渡,分配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对未设立直属养护生产单位的县,不再组建直属养护公司,养护由管理机构面向省内实行招标养护。“事企分开”后,管理层要搞好“三定”,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全面推行聘用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未全面启动、各项配套措施未出台前,我省地方养护生产单位暂保留事业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人员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对离退休职工仍沿用原管理体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在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后,公路养护企业(养护公司)将真正、完全与公路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独立法人企业,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与公路养护的市场化运作。在养护生产中引进竞争、风险、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养护机械化、专业化,最终实现市场化。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县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所有者的代表(业主)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依据公路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编制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也可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各公路养护企业(养护公司)参与投标竞争;县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企业与其签订公路养护合同,并根据养护工程的完成情况(公路的养护规模和养护质量)按养护合同规定进行拨付。为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对养护工程及公路养护合同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