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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修,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培育养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未设立专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设一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农村公路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开展乡、村道公路养护检查、验收;组织、协调公路水毁工程抢修;管理核放乡、村道路养护补助资金;授权实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费标准及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养护费用最低标准,各试点县(市)养护资金安排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执行。公路养护经费来源主要由四方面构成:一是省级财政统筹。二是州、地、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三是州(地、市)、县、乡(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政策补偿资金。四是汽车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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