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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06〕24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其它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省一级的指导和调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的规定,我厅组织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其中,其他工程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一)按照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计取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工程可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体现的工资单价执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所有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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