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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重点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和青少年中普及信用知识,弘扬信用文化,提高公民素质,形成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信用建设的宣传力度,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积极宣传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揭露和谴责严重失信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编写简明、通俗的信用知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普及信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诚信教育内容的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教育部门要在教学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的内容,把诚信教育与文化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结合起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经委、国资委等部门要开展企业经营思想教育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不逃废债务、不制假贩假、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偷逃骗税、不做假账伪账”的基本经营守则;商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诚信活动月”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兴业”等活动建设;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定期举办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信用青海”、“维权、铸信”、“信用3·15”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推荐工作,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深入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监部门要深入开展“质量宣传月”活动,营造人人关注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培育和发展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引进国内外具备资质、信誉度高、熟悉国际规则的信用中介机构;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发起成立信用服务业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拓和培育信用市场,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更多地利用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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