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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扩展与证券机构监管数据系统、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系统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等信息共享功能,做好诚信信息报送、收集、更新和管理工作;监管部门要制定对监管对象的政策措施,依据信用信息库分类指标和预警指标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证券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系统信用档案公示制度,形成鼓励诚实守信、维护诚信利益、追究失信责任的有效机制;制定完善诚信规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推动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务部门要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为处理等方面动态记录纳税人的涉税事项,重点跟踪偷逃骗税等违法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科学设置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发布和查询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规范税收秩序。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加强征管资料搜集和管理工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供依据,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全面准确传递到全省的信用数据库中,构成我省信用资料库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对于欠缴税款纳税户分类处理,对于经约谈主动清缴税款的,不予以公告。对经约谈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其欠税情况纳入纳税信用数据库中,在进行等级评定时作为降低其等级的重要依据。待条件成熟后,将其资料传递到全省的信用数据库中,供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加大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充实、完善等级评定的信息源,做好纳税信用的日常跟踪工作,及时发现记录纳税人失信的纳税情况,实现等级评定的动态化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纳税信用记录传递到全省信用数据库中。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金融机构、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巩固协作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快我省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平台。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发展改革、经委、商务、金融、税务、质监、海关、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财政、建设、文化、通信、环保、旅游、公安、司法等单位,要以各自履行职责中发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平台;全省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强化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经济户口档案资料,加强与税务、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监管信息;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不断完善企业信用公示手段,强化企业信用公示工作,矫治企业失信行为;从产品质量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设定指标,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监管制度,健全重点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信息档案,促进企业自律;组织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包括数据采集、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信用联合征信办法,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各部门积极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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