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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均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五、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和形式主义。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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