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青海境内)。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青藏铁路公司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铁路专用线由青藏铁路公司组织排查,铁路专用线使用单位配合;地方铁路由省交通厅组织排查。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省内所有内河港口码头。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西宁曹家堡机场、格尔木机场和在建的玉树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由民航青海监管办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民用机场公司和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牵头,会同省经委和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75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330千伏、75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和中石油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按照其上级总公司的安排组织自查,并由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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