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7〕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把我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在用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在建重大设施的立项审批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职责,推进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完善产权单位的隐患排查、检测监控、应急预案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时限
第一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
三、排查重点
全省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九个方面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用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在建重大设施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标准和规范,产权单位的隐患排查、检测监控、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重点排查对象及工作分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