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负责规划方案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时间:
(一)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三)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以下建设项目(不包括个人建造自用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
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5、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三) “一书两证”许可变更。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
(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
(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