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市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下列城市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含县域村庄布局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市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城市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