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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方面的要求。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城市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专门制定规划公示保密方面的有关制度,对保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和信息库安全以及规划公示保密内容(如图形文件格式、地形、座标和标高等参数)等做出具体规定。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也要制定专门的公示保密和信息保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规〔2005〕25号)、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七、请各市、州于2006年6月底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和实施细则草稿上报我厅。我厅将于2006年下半年对实施情况组织专项调研和督察。《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当地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城乡规划报告内容。对拒不实施和不按照要求实施《公示制度》的,我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附件:《关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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