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建规〔2006〕200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www.hnup.com)及其子网作为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各地规划公示信息应都能在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上进行查询。各地完成批后公告的规划和项目的资料,也统一进入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数据库以便长期查寻。同时,各市州也要抓紧建立独立的规划网站,并与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