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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建设厅、监察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等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4.督促各地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并在长沙、岳阳等六市推行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推进我省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5、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情况,纠正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问题。并对违规、越权进行规划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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