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工程规模;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