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湘建规〔2006〕16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