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建房〔2006〕174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