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对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全面集中清理认定的通知
(湘建文明[2006]3号)
根据湘青工办[2006]04号《关于对历年来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全面集中清理认定的通知》要求,团省委将对历年来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全面集中清理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湖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和第十三条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湖南省青年文明号。
二、凡青年文明号质量不合格。35岁以下青年人数达不到单位总人数的60%,集体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的,应取消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摘除青年文明号牌匾。
三、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已经因机构改革而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或分成两个以上且未保留原单位名称的,其荣誉自动消失。单位成建制更名且符合省级青年文明号条件的集体可继续认定,保留荣誉。
四、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认真的清理认定。对符合条件,拟继续认定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填写《湖南省青年文明号复查认定表》;对不符合条件需要取消荣誉、摘除牌匾的单位,写出书面简要说明。
五、复查情况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