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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一)摸清情况,详细登记造册。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进行调查,登记造册(见附表一);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二级种猪场(种猪扩繁场)等种猪场的母猪数量由辖区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见附表二),以此作为发放补贴的基本依据。

  (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张榜公布种猪场和农户饲养者 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对登记饲养母猪数量不实的及时更正。

  (三)严格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张榜公示的补贴名单审核盖章后上报地级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并签署盖章。

  (四)落实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凭地级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于2007年8月15日前确保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母猪饲养者。

  五、管理与监督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饲养者。各市和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核实本地饲养母猪数量,严防虚报、谎报骗取财政资金。

  (二)各级财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场(户)登记表

  2.广东省种猪场登记表

  附表一、
  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场(户)登记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 乡(镇)______村

┌─────┬────┬─────┬─────┬───────┬────┬───┬────┐
│饲养场(户│地址(邮│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能繁母猪│补助资│ 签名 │
│ )名称 │ 编) │     │     │       │ (头) │金(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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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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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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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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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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