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它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九条 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l、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2、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3、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4、研究拟定省规委的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5、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省规委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省规委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整理后,提出上会的类别,议趣说明。凡提交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议题已由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商,并形成报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如列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有关说明一并提交会议;
3、涉及到重要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先由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带面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省规委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全委会和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省规委主任提出申请,经省规委主任批准后召开,亦可由省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直接召集。办公会议,直接由省规委办公室主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三)会议通知
确定会期后,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议题材料送达各位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
(四)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人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五)议题表决和通过
省规委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会议纪要、决议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