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规委:
l、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全省和跨区域性(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3、指导、检查,落实设市城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4、组织对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进行前置性审查;
5、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负责省规委的日常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l、对需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提交省规委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
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省规委
提交决策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省规委建立下列会议制度:
(一)省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省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省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省规委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三)省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省规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七条 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l、审议省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2、审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3、研究确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省城乡规划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4审议涉及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5、审议市、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6、其它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八条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1、根据省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它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