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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为促进省政府工作部门认真落实2007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营造想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必要性和总体要求

  开展政府绩效评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是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优化行政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开展政府绩效评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以2007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为主要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机制,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从而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评估原则

  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要紧紧围绕振兴吉林、富民强省的总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职责,全力解决民生,注重工作实效,推动各项工作。

  (一)坚持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促进吉林快速发展,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促进落实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苦干实干,狠抓落实,促进政府工作部门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真实地反映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培育踏实工作、不图虚名的工作作风。

  (四)坚持群众参与、社会公认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

  (五)坚持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行政问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行政问责,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评估内容与指标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省政府确定的75项重点工作,部门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机关自身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三个方面。绩效评估基础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与分值是:

  (一)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70分);

  (二)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20分);

  (三)专项资金使用(10分)。

  其中:承担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没有专项资金的部门,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70分,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30分;未承担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有专项资金的部门,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90分,专项资金使用10分;未承担75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没有专项资金的部门,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100分。

  各部门要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

  四、评估方法

  绩效评估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互补,横向评估与纵向评估结合的办法。

  (一)评估方式。

  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跟踪评估与察访核实相结合。

  1.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根据年度确定的绩效评估内容和评估计划进行评估;定性评估由省政府主管领导评估,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评估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互评。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两项按照一定权重累加后,即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总分。

  2.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领导评估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对各工作部门做出不同等次的评价意见;社会评价采取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议。

  3.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对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确保绩效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年末组织评估人员,对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年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和统计的相关数据,形成年度评估意见,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确定评估等次。

  4.跟踪评估与察访核实。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及时对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完成绩效评估指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进行核实,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二)评分办法。

  1.加分减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项目的多少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分减分。

  (1)加分。对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增加2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增加1分。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所得总分中加1至5分。

  (2)减分。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拖延时限,在总分中扣减1至2分;不能完成绩效评估项目分解指标任务的,按每项所赋的分值扣分。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视情节在年终评估所得总分中扣减5至10分。

  2.权重计算。绩效评估采取按基础分分别计算权重的办法,社会评价占年终评估总分的20%,领导评估和跟踪评估各占年终评估总分的10%。

  (三)确定等次。

  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90%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80%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60%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评估得分低于总分60%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五、评估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内容。

  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评估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评估内容,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按“三定方案”提出,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评估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评估内容,由省审计厅确定。

  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的绩效评估内容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见附件4),并经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管省领导审定批准后,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本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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