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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97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印章工作。
  第三条 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一、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加盖局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加盖局印章,必须经局长或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审批,如遇紧急事宜,需用局印章而局领导又不在局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办公室负责人商定办理,事后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加盖局钢印,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不在时,按上述要求办理。
  加盖局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二、除公文外,务必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文头纸、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四、讲究用印质量,力求盖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五、安全保管印章,不能随便委托他人代管代用,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代管。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印章用毕立即放入保险柜。
  第四条 公文用印
  用印前,鉴印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核对办公室审稿意见。除涉及到人事任免的局发文(函)外,凡没有办公室审稿意见的,不予用印,退回拟稿处室重办。
  (二)核对拟稿封面上的局领导签字与使用印章权限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三)核对发文单位与使用印章内容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四)核对局发文(函)的附件是否齐全,齐全时方可用印。
  (五)市有关局(办)与我局联合发文时,必须经会办处室核对原稿、按办文程序办理后方可用印,并复印底稿存档。
  (六)用印后,需存留两份文件随文件底稿交机要室存档。
  第五条 证件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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