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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94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含连锁)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全市药品零售(含连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均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旧证”)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申请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旧证”,不受理其换证申请或不予换发“新证”: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
  2.未取得GSP认证证书(含GSP证书到效期未重新认证)的企业或按要求需再次申请认证而未申请认证的药品连锁企业;
  3.已暂停药品经营的企业。
  4.未按时书面报送换证审查整改结果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5.换证审查中,有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确认的企业。
  对不予换发新证的企业,市局将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应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常受理换证申请,暂缓换证审查:
  1.因违法违规经营,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整改尚未结束,应待案件处理完结或整改结束后,依法确定是否予以换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但未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企业,应在登载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方可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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