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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市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局、市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县局应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对执法人员考核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单位年度考评成绩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应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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