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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部门、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七条 各县局是本行政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县局主要领导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各执法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八条 各县局、市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
  (七)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正确、有效地追究。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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