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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93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范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条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市局负责对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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