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现阶段兽药流通有关执法事项的通知
(粤农办〔2006〕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
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和农办医〔2006〕20号的精神,现将我省现阶段兽药流通有关执法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二、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农业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产品在有效期(保质期)内的,可继续经营、使用。
三、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
四、没有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也没有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暂时按第二项处理,一旦列入上述二个目录,则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五、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六、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农业部令第22号、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产品外包装上不标示"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兽药GMP验收通过车间"或GMP证书号,不属于违规行为。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疑时,可要求提供兽药GMP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或者上网查询。
七、2005年12月31日后通过的GMP验收的改建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领到《兽药生产许可证》止,此期间内停止生产,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非GMP认证通过企业的产品属于非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