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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情况包括城市和村镇、市(州)和县(_市、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运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及人员等;
  (三)市(州)域城乡规划资金投入情况:包括规划编制、管理、执法经费等;
  (四)市(州)域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设立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设立城市和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的规划规模、编制单位、工作进度、规划审批等情况,以及汇总情况,规划报备案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情况,“一书两证”制度执行及发放情况。重点是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开发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情况;
  (六)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及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情况,全市(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情况,市(州)域城乡规划设计项目管理情况,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情况,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项目情况,全市(州)注册城市规划师情况;
  (七)城乡规划执法情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情况,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各类
  违法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州规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规委办公室负责解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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