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四)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情况重点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规划管理中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依法制定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
(六)人大督办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要求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各市州规委向省规委报告内容;
(一)市(州)域城镇化发展情况;
(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情况包括城市与村镇、市(州)与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及城乡规划资金投入情况;
(三)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重点是正在执行的各类城乡规划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变更和修编,并履行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并审批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
(四)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重点是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规模扩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利、街区)保护
规划实施情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情况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实行情况,特别是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
(六)城乡规划执法情况: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 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情况,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
(一)市(州)域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包括现状市 (州)域及各县(市)域城镇化水平和城镇人口,规划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城镇化水平和城镇人口,现状建成区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