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各市州规委向省规委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根据省规委年度工作计划,省规委于每年年底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每年选择3-4个市(州)分期分批听取各市州规委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省规委办公室报请省规委主任同意,在全委会前一个月向有关市(州)规委发出会议预通知;
  (三)有关市(州)规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四)召开省规委全委会听取有关市(州)规委汇报,审议书面报告;
  (五)省规委印发全委会会议纪要及审议结果;
  (六)有关市(州)规委认真研究省规委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规委。

  第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呆取填写城乡规划报表与年度工作报告相结合的形式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城乡规划报表制度由省建设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半年报表和年终汇总报表相结合的形式,每年7 月中旬报送上半年的报表,下一年度的1月中旬报送年度汇总报表:
  (三)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每年年底,应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城乡规划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和督促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于上级督办的问题,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
  (二)城乡规划执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