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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规委〔200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二)各市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规委)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三)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程序及形式;
  (一)每年年底,各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各级人民政府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三)根据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安排,采用会议形式或书面报告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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