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湘建城〔2006〕10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园林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部开展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划是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覆盖率明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也有部分风景名胜区没有编制总体规划,违规建设、随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现象较为严重,风景名胜资源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和有效利用,已直接影响到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市、州建设、城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纳入今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明确经费、明确时间,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在今年7月完成规划大纲编制和报批工作,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1995年之前完成总体规划的,今年内应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规划大纲编制和报批工作,2007年6月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1995年之前完成总体规划的,2007年6月应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已完成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要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编制(修编)完成的(表附后),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停止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报批工作,我厅将停止该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和所在地区风景名胜区补助资金安排,并结合今年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考评工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我厅将呈报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降低风景名胜区的级别或撤消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