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省发改委牵头上半年完成出台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家征集、网络建设、专家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从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加强对施工许可条件和竣工验收条件的审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警示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建设系统实行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时约见谈话等制度。在交通系统开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年”活动。
(五)加强对工程造价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要积极参与项目评估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防止盲目投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债资金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查,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规范投资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垫资建设,并保证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以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造价管理、工程结算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防止超预算、高估冒算等现象发生。
(六)逐步推行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法人招标制和代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制定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七)建立招投标监管信息告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核准招标、招投标监管、制度建设、受理投诉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统计数据等及时告知同级监察机关。有关招投标统计信息还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综合监管部门。各市、州专治办要及时向省专治办报送有关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