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2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劳动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2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06年2月13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以城镇市区、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对以下对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整顿对象
1、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和有就业歧视行为的;
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