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按规定编审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按规定编审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
3、对工程项目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人员名册和上岗证书。
4、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
5、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包括场内主要交通要道、主要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办公生活用房、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临时用电等内容在内,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工程项目配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情况。
8、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所建立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制度按施工进度落实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
9、工程项目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按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的消防措施及按施工进度的落实情况;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按施工进度的落实情况;
10、按规定编审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设备以及人员组织按计划的落实情况。
11、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标示情况。
12、对因工程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按规定编审的专项防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13、工程项目建立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明确情况。
14、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总包施工单位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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