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6〕7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以及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