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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尽快成立吉林省境外就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境外就业方面的管理协调作用。要完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成立审批制度、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制度、出境证明制度、中介市场监管制度、机构年审制度、统计通报制度等各项相关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要建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按照其业绩好坏、信誉优劣、实力强弱为其评定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维护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一年没有业绩的要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中介机构,建议劳动保障部取消其境外就业营业资格,以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要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指导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对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劳动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工作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明确委托法律关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没有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境外就业服务。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展境外就业工作提供政策服务,指导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协调境外雇主和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境外雇主、境外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签证和出境等手续,为其出境提供便利。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也要想方设法做好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资金担保、人员培训、出国前教育、社会保险接续、出境手续办理、劳动争议处理、回国后的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帮助境外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赢得境外就业人员的信赖。

  四、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建立健全境外就业信息网络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我省的地域和民族优势,主动走出去,多渠道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境外就业规模。要在主要输入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就业联络机构,负责收集境外劳务信息、联系境外雇主、处理有关劳务纠纷等事宜。同时,要在省内发展培育一批境外就业资源基地,为发展境外就业工作储备劳动力资源。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将结合 “双百”工程的实施,对优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命名和表彰。同时,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发布境外就业信息和招收境外就业人员,达到信息共享,促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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