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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外事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劳动力跨国流动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等规章文件下发后,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境外就业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境外就业工作,把其作为扩大就业的三个渠道之一,与省内就业、省外就业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努力推进,使全省境外就业工作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而且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促进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尽快实现。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大就业”格局中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健全境外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和督查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明确责任,并定期对境外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完善各项政策扶持措施,推进境外就业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发展境外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一些鼓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广大群众发展境外就业的政策措施。凡是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出国就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按照每人70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凡是在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凡是经省内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担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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