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湘建办〔2006〕26号)
各市(含县级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
现将
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006〕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湖南省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我省县城园林绿化水平和县城城市品位,努力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现就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和体会开展创建园林县城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园林县城的工作同当地的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市、州、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主动负起责任,按照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国家和省园林县城的标准和申报评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方案、办法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三、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必须获得“湖南省园林县城”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