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四、办理程序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