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的批前、批后和变更调整公示应当采取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批前的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后公告不少于30日。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采取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设、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还应当在城市规划展览馆(厅)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采取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方式公示,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时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应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建设项目业主制作、维护和保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应当按照省政府要求抓紧建立城市规划展览馆,设立长期规划展览公示场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与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并通过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做好廉洁自律。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