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期满,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2.建设项目的审批后公告。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其审批结果。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
审批后公告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技术指标,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3.建设项目的审批后变更公示
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1.城市规划监察公示。
主要为批后违法建设项目查处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违法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2.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内容: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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