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的范围
市政公用行业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排水(含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工程、公共客运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要公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行为规范、办事内容、办理结果及监督等内容。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均须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内容
1.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本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本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市政公用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收费的依据、标准;
(5)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6)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维护维修计划。
2.市政公用企业应当公开下列社会服务信息:
(1)服务项目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社会服务承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服务标准;
(3)市政公用工程新建、扩建、维修施工现场应按照《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
(4)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
(二)公开形式
1.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服务企业营业场所发布公告、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2.通过"12319"城建热线及各城市供水、燃气、公交、热力等便民服务热线接受市民询问和报案,解决问题。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对外公开。
4.利用办公室、大厅、楼道、院内、门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橱窗、公开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进行公开。
5.通过服务企业发放的便民卡、告知单、宣传手册等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