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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开设专门窗口,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定期免费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对已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工作,特别是对那些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要提供免费服务。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特别重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要通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辖区两类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跟踪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街道(乡镇、苏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提供的情况,制定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就业。以上两类家庭的大学生毕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自愿到基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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