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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5]27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长,高校毕业生总量已由1999年的1.07万,迅速增加到2005年的4.08万。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推动了我区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意义十分重要。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另一方面是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人才匮乏。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意见》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方针,加大失业调控力度,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形成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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